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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東莞印發關于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有關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6月1日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上述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該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有關標準內容可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http://gdee.gd.gov.cn/hbbz/)查詢。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30日
(聯系人:萬承浩、陳偉忠,聯系電話:0769-233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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