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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發布
2023-07-28

6月30日,《湖北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公布,今年底前,武漢將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國家聯網;2024年底前,省內重點城市完成相應工作。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7個重點城市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公開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功能區季度聲環境質量狀況、年度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年度噪聲污染防治報告。

湖北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

圖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聲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為民宗旨,聚焦突出噪聲污染問題,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推動創建寧靜社區、寧靜城市;堅持系統施策,以文明城市創建為抓手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統籌謀劃提升噪聲污染綜合防治水平;堅持精準管控,聚焦各類噪聲污染源項,嚴格落實重點領域監管要求,鼓勵創建典型示范項目,實現噪聲污染的科學精準治理;堅持共同締造,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公眾參與,逐級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責任,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良好噪聲污染共治氛圍。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點噪聲源污染現狀,逐步完善聲環境質量監測體系,不斷強化噪聲污染防治體制機制,督促落實各地各部門治污責任,穩步提高噪聲治污與監管水平,有力推動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共同締造“寧靜和諧湖北”,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國家下達目標。

二、筑牢聲環境管理基礎

(一)優化聲環境功能區劃。

1.實施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和整改。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劃定、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2023年6月底前,全省13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以及神農架林區(以下簡稱17個重點城市)完成區劃評估及問題整改,2023年底前其他縣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推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嚴格落實國家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要求,有序推進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逐步實施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劃定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完善聲環境管理舉措。

3.發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功能區季度聲環境質量狀況、年度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年度噪聲污染防治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4.強化聲環境精細化監管。采取有效措施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推動武漢、襄陽、鄂州等地噪聲治理評估試點,將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等噪聲相關規劃及實施情況、聲環境質量狀況、噪聲監測監管以及污染防治情況等作為城市生態環境治理評估的重要內容,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等創建。鼓勵武漢等地實施噪聲地圖應用試點,其他城市依托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管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強化噪聲污染源頭管控

(三)統籌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布局。

5.落實相關規劃要求。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根據道路、軌道、鐵路、機場位置及建筑物不同功能要求,督促合理規劃新城區土地用途,預留交通線路和兩側防護區域,從國土空間規劃上嚴格預防噪聲污染,避免形成新的區域性噪聲污染。(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武漢鐵路監管局、民航湖北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6.合理規劃建筑布局和房屋設計??茖W規劃住宅、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新、改、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時,規劃部門應科學劃定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設計單位要科學布局臨街建筑,在各設計階段落實噪聲防護措施要求。(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7.科學開展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嚴格落實《關于深化綠色公路建設的意見》,科學選線布線。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鐵路項目應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完善民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機制,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武漢鐵路監管局、民航湖北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源頭準入管控。

8.落實專項規劃及建設項目環評要求。在編制交通、城市建設等有關專項規劃和實施建設項目時,應依法開展環評,對可能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積極采取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武漢鐵路監管局、民航湖北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9.嚴格產品和工藝噪聲污染監管。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產品;組織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根據國家要求,強化對汽車、摩托車噪聲污染的認證監管。嚴格按照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停止采用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武漢海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按職責負責)

10.推廣噪聲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嚴格遵循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推廣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鼓勵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四、強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五)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11.推動工業噪聲污染深度治理。加強工業噪聲日常監管,加大工業企業噪聲達標排放日常監管力度,對超標準排放噪聲的企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并責令整改。對工業噪聲擾民問題,具備立即停止擾民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噪聲擾民行為;不具備的應做好企業、群眾的溝通協調工作,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創建工業噪聲污染治理標桿,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在鄂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創建一批行業標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2.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進一步優化工業園區布局,禁止高噪聲污染項目入園區。鼓勵工業園區開展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完善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六)實施重點企業監管。

13.深入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污許可和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嚴格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依法依規核發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加強監管,嚴格持證排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強化工業噪聲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嚴格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編制、發布和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安裝、使用、維護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噪聲自動監測,按規定保存數據,并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加強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七)落實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廣低噪聲施工設備。制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術目錄,限制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設備。(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15.細化管控要求。按照國家修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據需要進行細化,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將噪聲管理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創建指標體系,通過評優評先、資金補貼等多種形式激勵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八)突出建筑施工管理重點。

16.嚴格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管控。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施工作業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和腳手架等剛性器材野蠻裝卸管理。建設單位應依法安裝、使用、維護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自動監測設備,并及時與監督管理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完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證明的申報、審核、時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嚴格規范夜間施工證明發放條件。夜間施工單位應依法進行公示公告。加強夜間建筑施工管理,對無夜間建筑施工證明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以及取得夜間建筑施工證明未履行噪聲控制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六、深化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九)落實車船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17.嚴格機動車監管。綜合考慮交通出行、聲環境保護等需要,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積極破解使用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存在的問題和障礙,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依法查處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及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開展夜間“炸街”飆車專項整治。(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18.加強夜間中重型運輸車輛監管。合理設置渣土車、垃圾運輸車等中重型運輸車輛夜間通行時間、線路,加強對中重型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教育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19.嚴格落實“先房后路”減振降噪措施。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有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并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20.開展交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鐵路運行和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并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湖北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21.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加強內河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內河船舶應用清潔能源;推動長江流域、漢江流域等重點水路運輸區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提高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省交通運輸廳、長江海事局等按職責負責)

22.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維護保養,保持和改善路面減震降噪性能,推廣應用低噪聲路面技術。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對無法正常運行的及時修繕、更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負責)

(十)推動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23.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在噪聲敏感路段、投訴集中路段逐步采取適當降速、安裝聲屏障、建設降噪綠化等措施,加強軌道噪聲污染控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24.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明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部門,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與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行業監管。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新設置平交路口,并在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隔離帶,現有鐵路改建、擴建時逐步將平交路口改為立交,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武漢鐵路監管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負責)

(十一)加大民用機場周圍噪聲污染防治。

25.推動民航協同管控。推進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噪聲污染防治協同管控機制。制定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著力構建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體系。提升民航噪聲監測能力,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武漢天河機場等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民航湖北監管局等按職責負責)

七、推動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管控

(十二)優化營業場所噪聲管控。

26.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理。加強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的監管,引導、監督其通過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實施減振降噪措施和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還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相關行業部門出臺相應措施及標準并加強監管。開展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噪聲擾民投訴專項治理,規范市場攤區及道路兩側經營場所管理。(省公安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負責)

(十三)推進公共場所噪聲監管。

27.強化公共場所管理。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應加大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推進自動監測和遠程監控設施建設,實現“遠程喊?!薄嵤┕矆鏊鶌蕵?、健身等活動排查整治,對不遵守公共場所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理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等行為進行專項治理。(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28.打造寧靜文化場所。公共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相應設計規范要求;場所內部視情況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29.加強校內廣播管理。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優化校內(園內)廣播時間,控制校內(園內)廣播音量,最大限度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省教育廳負責)

(十四)強化社區和鄰里噪聲管理。

30.落實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要求。督促各地執行國家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等內容。督促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31.加強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監管。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振降噪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需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32.加強室內裝修噪聲管控。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八、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和科教支撐

(十五)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建設。

33.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推進省級噪聲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各有關部門按照《噪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制定職責范圍內的噪聲污染防治政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六)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學科建設。

34.加強科研教育和人才培養。加大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和監測科研力度,加強前瞻性研究。推動相關在鄂部屬高校和省屬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建立多層次多領域專家庫,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35.壯大聲學產業。依托省內高校科研平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鼓勵建設省級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實驗室。積極培育和壯大噪聲治理科技型企業,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九、提高噪聲監測和監管執法能力

(十七)完善噪聲監測體系。

36.強化聲環境質量監測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數量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增設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設置監測站點,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編制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并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武漢市于2023年6月底前,其他重點城市于2023年底前完成國家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及站點清單編制。(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7.推進功能區自動監測系統建設。2023年底前,武漢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國家聯網;2024年底前,其他重點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7個重點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38.加強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落實噪聲監測檢測儀器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加強噪聲監測相關計量標準建設,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十八)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39.強化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將噪聲污染防治執法活動納入各相關部門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查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升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0.提升噪聲執法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加快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相關工作,強化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構建共同締造寧靜環境的良好氛圍

(十九)強化宣傳教育。

41.開展《噪聲法》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法條,用生動具體的案例闡釋規定,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號召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眾廣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2.推進社區居民自我管理。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省民政廳負責)

43.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并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4.營造社會文明氛圍。將噪聲污染防治指標納入《湖北省縣(市、區)域文明指數測評體系》,鼓勵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地方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把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省文明辦負責)

(二十)加快噪聲污染防治隊伍建設。

45.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各相關部門、單位應配足配強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人員。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范相關機構市場經營行為。(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6.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表彰激勵機制。鼓勵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國家規定,組織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納入省環境保護政府獎范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一)推行噪聲防治重點活動。

47.開展綠色護考活動。建立健全“綠色護考”長效機制,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加大對學校、居民區、考場等噪聲敏感區的巡查密度,嚴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聲污染源作業時間,及時查處和制止噪聲違法違規行為,給考生提供一個安靜的考試環境。(省教育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48.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創建活動。印發創建寧靜小區、靜音車廂指導文件,制定細化量化考核評價指標,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并向社會宣傳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寧靜小區創建,省交通運輸廳牽頭靜音車廂創建,各有關部門參與)

49.開展文明娛樂、旅游活動。推動各地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自覺遵守《噪聲法》有關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推動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使用,倡導導游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50.開展共建共治共享活動。深入持續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充分發揮群眾主體作用,探索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的方法和機制,合力推動形成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一、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加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各地要根據《噪聲法》和《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督察〔2022〕58號)等要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并對社會公開;已依法明確分工的,繼續執行;根據需要可進一步完善。推動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強化履職盡責,加強協同配合、上下聯動、信息共享。

(二)加強統籌調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承擔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進行分解,制定年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噪聲污染防治清單化管理。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個一”日常工作推進機制進行動態調度,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三)完善投訴機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噪聲舉報投訴的受理、分類、分辦、督辦、統計、考核等政策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各地人民政府應在政府官方網站、報紙等媒體公開噪聲污染舉報的受理渠道、受理部門、舉報管理工作程序、辦理時限等信息。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本部門或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公眾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格監督考核。加快建立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嚴格考核問責,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


產品介紹
噪聲在線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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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在線監測系統由現場監測子站、通訊網絡及監控中心組成。噪聲在線監測系統所得的數據均能通過無線網絡及時傳遞到數據平臺;做到實時監測、實時分析、快速預警,為監管部門提供準確有效的監測數據和管理依據。不銹鋼材質,以及IP55 防塵、防水設計,可直接安裝于戶外使用,無需另建站房。

產品特點

(1)實現24小時實時在線監測

(2)支持對接政府平臺

(3)IP55 防塵、防水設計

(4)實時監測、實時分析、快速預警

(5)工作周期長,能夠連續自動運行,安裝簡單,維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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