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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在線獲悉,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4月24日發布了地方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201-2023)。該標準將從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據悉,本標準是自2015年首次發布以來第一次修訂。主要技術變化有: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圍(見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包裝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改了“油墨”“清洗劑”“膠粘劑”“潤版液”“光油”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見第4章,2015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苯系物”大氣污染物項目;增加了“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氣污染物項目及排放限值、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及其他有組織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見第5章,2015年版的表2);
e) 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NMHC”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限值(見第6章);
f) 刪除了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項目“苯”和“甲苯與二甲苯合計”、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項目“甲苯與二甲苯合計”和“非甲烷總烴”(見表3、表4,2015年版的表3);
g) 更改了臺賬要求(見第8章,2015年版的附錄A.7、A.8);
h) 更改了監測要求(見第9章,2015年版的第5章);
i) 更改了實施與監督(見第10章,2015年版的第6章);
j) 增加了規范性附錄A“低VOCs含量產品”(見附錄A);
k) 刪除了規范性附錄A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印刷工業含VOCs原輔材料、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臺賬、監測和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工藝措施與管理要求”(見2015年版的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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