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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原《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基礎上,制定了《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6章26條。包括總則、職責分工、安裝聯網、運行管理、數據應用、附則6個部分。
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效能,推動監測(監控)、監管、執法有效聯動、閉環管理,倒逼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污染源自動監控屬地責任,細化內部分工,定崗定責定流程,全面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
(一)生態環境監測管理科(處)室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處)室負責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制定、調整和發布。
(三)負責許可審批的部門在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是否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應監測的污染物以及排污單位的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
(四)水、大氣等生態環境管理科(處)室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審查核實納入聯網排污單位的執行標準以及排放限值,并書面通知監控機構進行調整。
(五)生態環境監控(監測)機構負責自動監測設備聯網,監控平臺運行維護,統計匯總、篩選分析和報送自動監測數據;負責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干擾或者破壞自動監測設備、篡改或者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涉嫌違法行為的初步認定和線索推送工作。
(六)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情況進行比對抽檢,并將相關問題和監測數據資料移交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查處。
(七)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現場執法檢查,調查處理生態環境監控(監測)機構推送的問題線索和初步認定的違法行為,并依法依規處理處罰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在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聯網、運行等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排污單位負責排污口規范化設置,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運行維護、數據標記和信息公開等工作,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運行維護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技術規范,建立并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質量負責,運行維護全過程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鼓勵公眾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污染源自動監測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等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章 安裝聯網
第七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3月底前將名錄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抄送省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排污單位名錄應當明確每家重點排污單位所屬行業、主要排污口、主要監控指標、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等基礎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符合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條件的,應當在環評報告書(表)中明確污染物自動監測方案,并將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情況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內容。
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環境管理規定的自動監測項目,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將自動監測設備工作參數和設備運行狀態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鼓勵其他排污單位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測和計量器具制造相關規定。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公開后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聯網申請,通過監控平臺填報自動監測點位、設備、執行標準等信息,確保相關信息與排污許可證一致。聯網申請提交資料至少包括調試檢測報告、比對監測報告、自行驗收報告、誠信承諾書、計量器具許可證證書和環保產品認證證書等。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有關科(處)室、機構核對聯網資料和信息,核對無誤的,監控(監測)機構提供聯網所需的MN號、地址等信息,不得交由監控平臺服務單位操作。排污單位收到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聯網。
第十二條 與設區的市、縣(市、區)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聯網的排污單位,應當與省級監控平臺聯網。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及其委托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規范啟停自動監測設備,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查看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監測設備、數據傳輸等故障造成的異常數據,以及生產、治污設施運行情況,并上傳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監控平臺中重點排污單位名稱、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需要變更的,業務科(處)室在變更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控(監測)機構,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經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同意后方可實施。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接到報告后,可以組織現場核實,并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監控(監測)、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及時調查處置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未保證正常運行、干擾或者破壞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弄虛作假等異常情況。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監控(監測)機構要通過數據分析、視頻監控、執法監測等方式綜合研判,發現涉嫌超標排放、未保證正常運行、干擾或者破壞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弄虛作假等線索,及時推送執法機構。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將污染源自動監測納入日常執法工作,對監控(監測)機構推送的認定線索進行現場調查,生態環境監控(監測)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支持。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收到推送數據后,應當進行現場調查,提取自動監測數據,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依法處置,并將調查、處置情況及時歸檔。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執法檢查發現的自動監測問題,應當告知生態環境監控(監測)機構,共同督促問題整改。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異常)處置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開展抽查,定期組織開展遠程監督幫扶,對疑似存在問題的進行重點檢查。
第五章 數據應用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當及時編制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快報和月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應當每月匯總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調查、處置情況,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每半年通報設區的市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查處情況。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檢查中,發現存在自動監測違法案件較多或情節嚴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較差的,省生態環境廳約談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環發〔2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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