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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以來的五年,是山東發展史上極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全省生態環境質量顯著改善的五年。全省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任務圓滿完成,有關指標連創有監測記錄以來最優水平。2021年,PM2.5濃度連續兩年保持兩位數改善,首次進入“30+”階段,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六成。
在生態環境治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基礎上,山東省深入實施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提升工程,構建多元共治責任體系,優化綠色發展激勵機制,以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為牽引,以智慧監管平臺為依托,全面形成科學完備、現代高效的生態文明制度。
(一)強化多元共治責任
1.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發揮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委員會作用,健全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生態環境狀況報告、環境質量綜合排名制度。加強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銜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長效機制。
2.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健全企業環境信用綠、藍、黃、黑評價制度,拓展評價結果應用領域。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建立恢復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治理機制,以企業自主修復和替代修復為重點,出臺相關工作規程和管理辦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3.倡導公眾共同參與。加強生態環境數據共享開放,營造公眾參與的良好氛圍。明確公眾參與生態環保事務的范圍,暢通參與渠道。開展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鼓勵群團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環境標準制定、環境污染監督治理,引導公民履行環保義務,健全環境公益訴訟、環保設施公眾開放等機制。完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建立有效的監控數據及信訪、舉報、輿情反映問題的處置后督查機制。
(二)優化綠色發展激勵機制
1.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技術支撐機制,編制生態產品目錄清單和生態產品地圖。構建山東省生態產品總值(GEP)核算技術體系,開展GEP核算試點工作。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構建和實施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拓寬“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轉化通道,打造特色鮮明的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增值。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格監測體系,推進基于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產品價值的生態產品市場化交易落地。探索資源型城市的生態恢復補償機制。將綠色低碳轉型等明確為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優先支持領域。
2.穩妥有序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推進綠色信貸、綠色保險,構建完善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和激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探索開展與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防控綠色金融風險。
3.完善區域綠色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落實黃河流域上中下游協同共治機制,積極參與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設立。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動建立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省際上下游協作機制,實施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推動建立跨省域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對可能產生跨界環境影響的重大規劃、重大項目,實施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會商。
4.規范開放環境治理市場。積極引導各類資本參與環境治理投資、建設、運行,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規范市場秩序,防止惡意低價中標,加快形成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環境治理市場環境。支持環境治理整體解決方案、能源環境系統治理、環保管家、區域一體化服務模式、園區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模式、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試點、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等創新發展。
(三)完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
1.完善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標準。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制定修訂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山東省危險廢物鑒別工作規范等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標準。及時清理與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探索制定省級污染物入海排放標準,健全環境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依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地方標準。
2.強化源頭防控制度引領。推動“‘三線一單’—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監督執法—督察問責”六位一體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改革。發揮“三線一單”的源頭防控和綜合決策支撐作用,加快推進“三線一單”與環評、排污許可制度銜接,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檢查,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加強全過程監管,建立常態化督察問責聯動機制。
3.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把總量控制制度作為加快綠色低碳發展、推動結構優化調整、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動實施重點減排工程,形成有效減排能力。改進總量減排核算方法,加強與排污許可、環評審批等制度銜接。健全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
4.健全環境治理信用體系。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環境治理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接受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山東省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四)加強生態環保智慧監管
1.強化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設要素全覆蓋、天地海一體化的環境監測體系。完善大氣復合污染立體監測網絡,加強對O3、VOCs、惡臭異味、分形態大氣汞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型污染物的監測,建設“天地車人”一體化的機動車排放監控系統。在重點工業園區因地制宜開展異味評價監測、固體廢物流轉過程監控、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監測、高空瞭望視頻平臺及衛星診斷系統等設施建設。提升黃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監控體系,建立污染源數字化監控體系。實現鄉鎮水質自動站、鄉鎮環境空氣站監測站點應建盡建。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體系。
2.健全風險防控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托化工園區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全省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完善固體廢物和危險化學品信息化智慧環境監管系統。防范化解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完善跨部門、跨區域、跨海域環境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健全海洋環境風險應急處置體系,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常態化應對生態環境風險能力。
3.提升生態環境智慧監管能力。充分發揮國家(濟南)生態環境大數據超算云中心作用,完善山東省“三線一單”數據應用平臺,完善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智慧監管系統,構建全省生態環境信息資源共享數據庫,建立一體化的生態環境自動監測、全程監管、協同處置體系。加快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新一代數字技術的集成應用,建立健全大數據輔助決策長效機制,持續提升實時感知、智能預警、精準溯源、協同管理的生態環境智慧治理能力。
專欄11:環境治理能力建設總體目標
到2025年,持續推進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的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信用體系、地方性法規政策體系、科技創新體系,提高市場主體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元參與、良性互動的環境治理協調機制。
到2030年,聚焦突出環境問題,制度建設和創新重點逐步從大氣、水、海洋向土壤、農村生態環境、環境風險、人體健康及氣候變化等領域拓展,更多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市場、公眾的力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約束與激勵并重地推動黨委和政府、企業、公眾責任落實。
到2035年,建成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格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水平穩居全國前列,生態環保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目標基本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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